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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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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身体健康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加上社会上各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商业重疾险的存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以下是解读《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可见只要保险公司将主要发病率相对高的六种重大疾病规定在其保险中就可以了,其他的疾病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只不过一旦列入相应疾病,应采用该《规范》的疾病名称和定义。

  对于此,我比较了中国人寿、中英人寿、泰康、太平、太平洋、平安及新华几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种,均包括了基本的六种。其他的也相差不太大,只不过细划程度不同及名称不完全一样。如中国人寿康宁系列虽然重大疾病仅十种,但其还保障高度残疾,在高度残疾中就包括了双目失明、肢体残缺、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所必须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等,这些在其他公司保险中是单列的,在《规范》中也单列出来了,表示的名称如双目失明、多个肢体缺失、严重神经元病等。当然有些人寿中是没有的,如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等。

  在比较病种的同时,我也比较了一下保险费,应了那句老话:一分价格一分货,病种多点的当然费用要高点。这一点可以由投保人根据自己对发病率、发病风险、缴费高低来综合衡量了。其实,正如,一位保监会的朋友说的:所有保险公司的险种及费率都是经保险精算师科学细致精算出来并经保监会审核批准的,总体上差别不大。这也对,多出了钱相对多些保障,但再一想,有很多钱,能买几百万保险又何忌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风险呢?!

  三、界定了“疾病”的概念,统一了疾病名称,并对疾病进行解释

  《规范》最有意义的莫过于界定了“疾病”的概念,统一了疾病名称,并对疾病进行解释。某一年央视3。15晚会就针对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问题是医学的强专业性使得一般人无法理解疾病的概念及具体疾病的意义,而在医学中同一疾病不同医院医生可能又给予不一致的界定,这一认定与保险公司认定又不太符合,于是在赔与不赔中纠纷迭起。该《规范》集医学与保险之特点,对疾病、病名进行界定规范,相信对以后保险服务有积极的作用。近几年,由于法律的规范,加之保险公司增多竞争的加剧,这方面的纠纷相对比较少了,因为,保险不仅仅是收钱赔钱,诚信服务是很关键的内容。有些公司为了树立或保持其一贯品牌,对于理赔是有所让步的。就本人所了解的保险诉讼看,约80%是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胜诉,保险公司败诉。

  四、《规范》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通常指正式意义上法的形式或渊源尤其是规范性法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又称为法的约束力。通俗地说,法律有否强制力,违反法律的规定有没有法律不利后果,是否承担责任。每一个人都知道,一个文件要起到约束作用,必须是违反这个文件会导致违反者的某种不利,如经济利益的丧失、人身自由的受限制、声誉的降低等等。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威慑力,傻子才会自发自觉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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