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并公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各保险公司制定重大疾病保险提供参照规范和建议。一些报纸对此进行了报道,有的指出:“该规范对于保护客户的保险利益、减少理赔纠纷、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的风传某某公司某重大疾病险要停售等等,那么究竟该《规范》的出台对我们重大疾病保险市场有什么影响呢?我们是否该继续选择我们已经选好的保险呢?
本人不懂医学,但经济学本科的教育培养了自己“斤斤计较”,计算“成本-收益”、衡量“投资风险-收益”,追求个人收益或效用最大化的能力及恶习;加上法学研究生涯及近几年法律工作经历所塑造的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所以建立在“充分了解方能做出正确抉择”的理念下,我对该《规范》进行了研究,以期指导我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一、《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从上述表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其用词不够精确,容易产生歧义,“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可以投保按此规范制定的重大疾病险吗?字面意思上是可以的,因为“主要是”不等于“是”,何况从婴幼儿时期投保的保险,其绝大部分生命时间是大于18岁的,这也就是主要啊。
二、《规范》的规范范畴
虽然有报道称以后保险公司制定重大疾病都只能按照《规范》所规定的来,实际上是误解。
《规范》第2条使用原则中指出:“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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