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免责声明: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部位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2);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5)的机动车(见9.16);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9)。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部位原位癌”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部位原位癌”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