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王先生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王先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90天)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该余额为零或负值,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王先生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6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90天)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王先生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元,同时本合同终止。
2、王先生在等待期(90天)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在等待期内(90天)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30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28天以上、60周岁以下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限:趸交、10年、15年、2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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