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资金来源方面,本着不额外增加群众缴费负担的思路,以充分利用基本医保、新农合基金结余为基础,采取提高年度财政补助、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等方式,有力保障了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商业保险机构准入从严
该方案对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要求,如要求承保机构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要配备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等等。同时,对保险机构承保的服务能力水平提出要求,要求承保机构对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鼓励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合)人员自愿的前提下,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据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以来,各保险机构开办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已使广大的参保群众取得了实惠,仅2012年,覆盖人群达677万人,赔付与补偿额达2.8亿元,8.7万人受益。随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出台,通过政府主导、专业动作的模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将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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