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复效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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