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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附加鑫利重大疾病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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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在0-55之间,在本险附加险合同内,该保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C、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见8.15);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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