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疾病观察期180天)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疾病观察期180天)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废保险金20万元,理赔发生在交费期内,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意外伤害没有观察期,不受180天的限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0万,理赔发生在交费期内,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障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岁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岁后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疾病观察期180天)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疾病观察期180天)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20万给付身故保险金,理赔发生在交费期内,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意外伤害没有观察期,不受180天的限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20万给付身故保险金,理赔发生在交费期内,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4、轻症保险金给付后,不影响高残和身故保险金20万元的给付。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险种二、国寿意外伤害保险--吉祥卡D款
6-65岁身体健康者可以投保
年交保费200元;保险期1年;
保险利益: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80000元(身故、残疾);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
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30元
搭乘水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0元;
搭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000元;
搭乘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00。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5000元陈女士买的是2分就是10000的医疗费,100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自费用药除外)。
保障二、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最高给付160000元(残疾按等级计算)
保障三、
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医疗时,日津贴60元。
两项相加5680元+200元=5880元
注明:意外伤害保险属消费型产品,保费不返还。
作者:唐东艳,中国人寿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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