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本公司将自该状态认定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主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者意外烧伤保险金,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任何意外残疾保险金或者意外烧伤保险金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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