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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新政下 重疾险老保单为何受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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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发病率越来越高,罹患人群日趋年轻化。一旦患病,巨额的医疗费用无疑成为首个需要面对的问题。所以,投保一份重疾险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在健康险新政下,重疾险老保单如何维权呢?

  同时,安联“安康至尊”在理赔原则上也更人性化,可接受的病理学检查结果不仅包括病理切片,还接受组织涂片和穿刺检查。由于病理切片是需要通过手术才能取得,而组织涂片和穿刺检查无需手术,因此能大大减轻患者的痛苦。

  又如金盛人寿保险在2007年1月底推出的“完美金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保障范围涵盖24种重大疾病,其中的疾病定义已经明显不再那么“苛刻”(可参见本文附表举例说明),同时对于不幸因昏迷、中风等8种重大疾病导致长期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还将给予双倍保额的保障。

  如果消费者选择这些在《健康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推出的新重疾险或防癌险产品,就能比较充分地保证这些产品是“正宗”的,而非“浪得虚名”的疾病保障类产品。

  老保单处境尴尬

  新的保单在保障范围、保障真实性上改进了,可是2006年9月1日之前购买了重大疾病险或防癌险的投保人,仍面临因原保险合同条款定义过于苛刻而带来的不合理拒赔风险,像前文所述的王女士,尽管保险事故发生在2006年9月1日以后,可是因为新保单无法覆盖老保单的内容,而老保单又无从更新条款,她还是尝到了被拒赔的滋味。

  “一旦发生这类情况,一种可能性就是投保者由于无知或不在乎理赔金而坦然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还有更多的人可能会因此与保险公司发生摩擦和纠纷,这当然也就增加了保单持有人的成本。还有一部分人可能不仅仅是找保险公司高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监管部门投诉,还可能像王女士一样选择司法诉讼,这样老保单持有人成本和风险就更大了。”一直关注保险问题的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判断说。

  那么,为何《健康险管理办法》实施以前生效的老保单持有人还将继续承担上述本不该有自己来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呢?

  贝政明律师从法学角度给出了答案:“《健康险管理办法》作为一部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并实施的部门规章,一般来说对其实施前的保单是没有追溯力的,除非在《办法》中有特别规定,提及该办法实施前的健康险保单全部适用新办法,否则,老的重疾险保单只能按照老办法执行,原有的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原来如此。《健康险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说明了“疾病定义不得违背通行医学标准”,但这部法规中“老单老办法、新单新办法”的隐性规则,使得2006年9月1日以前生效的重大疾病险合同无法同等享受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庇护。在没有监管层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当然也不可能“自主、自动、自觉”将原有的老保单理赔标准全部“降级”到“通行医学标准”,“疾病定义按合同来”的理赔标准还将继续沿用。

  因此,重疾险老保单将来的理赔纠纷隐忧,仍然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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