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折衷的办法,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与消费者协商,在原保单上做些附加的批注,如“今后理赔标准按照通行医学标准执行,不再局限于原条款限制性定义,但投保人需每年加付一部分保费,比如5%或10%”?具体需要加费多少,可由精算来调整。
不管怎样,消费者最迫切希望看到的是一个诚心解决问题的态度。保险作为一种合同,最重要的是双方的诚意和公平,无端得减少本方的义务,或者无谓地要求增加自己的权利,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合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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