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有阴睛圆缺,人有旦夕祸福。生活中,总有意想不到的变故发生,这时,保险就发挥了救急救难的重要作用。可保险公司的免责格式条款众多,在不少情况下,被保险人常常拿不到赔偿款。保险公司的这些免责理由是否都站得住脚呢?投保人如何才能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精选了几个保险理赔案例,希望能对广大网民有所启示。
案例一:
女子坠楼身亡是否自杀成焦点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她系“自杀”,应认定属意外身故
生前患有抑郁症的小佳(化名)从高处坠亡。保险公司以其自杀为由,拒付保险金。小佳的家属为此状告保险公司讨“说法”。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审结了这起复杂的纠纷。
2012年4月,小佳与福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
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小佳向该保险公司投保某款
终身寿险,被保险人也是小佳,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间,若小佳因
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她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她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小佳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012年6月11日晚,她被人发现死于湖北省监利县的某宿舍院内。经监利县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为“小佳系高处坠落死亡”。
就在小佳死亡前一周,她刚被监利县医院确诊为抑郁症。
小佳死后,她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发现,小佳坠落大楼的天台、楼层围栏均只有0.9米高,围栏未见毁损和塌方,非主动攀爬无法坠落大楼,由此推断出她不是意外身故。公安机关未对此事件立案侦查,可证明小佳非他杀身故,再结合她死前患有抑郁症,因而推定出她为自杀身亡,由此拒赔。
无奈之下,小佳的家属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