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公立医院改革之后,国务院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将实现全覆盖;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而此次《意见》亮点之一便是改变了大病的界定标准,此前,卫生部原新农合的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则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
“按费用比按病种更好一些,覆盖面更广一些。”8月13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医疗中心教授于宝荣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病保险的筹资来自于基本
医保的结余,涉及所有参保人以及大病患者两部分,给大病保险划出的资金多了,势必影响基本
医疗保险的支出,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关键。
界定标准由病种转向费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只要达到额度之上,都可再进行一次大病保险的报销,而且不设封顶线。”8月13日,某大型险企专家崔鹏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此可见,大病保险的作用就是提高大病医疗的报销比例。
那么,什么是“大病”?原新农合是从病种起步的,大病保险报销都要以政府部门规定的病种为限,目录之外的病种不能报销,这一点显然不能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但如果上述《意见》得到落实,那么,只要参保人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不分病种都将能得到报销救助。
此前,我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在多地推开,覆盖人口约7亿,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