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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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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根据上年九月份退休费×12×6%划入个人账户。(在12月20日之前没有申报的,按上年度九月份的全市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乘以12的6%划入个人账户

  1.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根据上年九月份退休费×12×6%划入个人账户。(在12月20日之前没有申报的,按上年度九月份的全市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乘以12的6%划入个人账户)。

  2.就诊待遇:

  ⑴退休人员门诊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账户用完后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上年申报退休总额的5%),在起付标准内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实行分段结算的办法,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

  ⑵门诊费用:三级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江滨医院、四院(妇幼保健))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二级医院(市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等)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一级医院(各乡镇医院)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住院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10000元以上至最高限额(3万)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5%,个人支付2.5%。

  退休人员须缴纳大病统筹金(年缴费48元/人),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疗统筹金支付95%,个人支付5%。大病统筹金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以前年度如有欠费请尽快补缴,否则将不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⑶退休人员患有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前列腺增生症)的,可自选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疗费。

  ⑷退休人员进行癌症治疗、肾透析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进入统筹以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可以到市医保结算中心报销。

  ⑸退休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特种检查治疗、控制药品、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超过最高限额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度内超过3500元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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