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西安市民如何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最近办理了很多的医疗保险,在这个过程中间发现很多朋友对于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无所知或者比较迷茫,现将相关的信息整理发在日志里,供大家参考:

  最近办理了很多的医疗保险,在这个过程中间发现很多朋友对于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无所知或者比较迷茫,现将相关的信息整理发在日志里,供大家参考:

  以下为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委、办、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市政府《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市境内经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托管档案的下列人员: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各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单位的下岗职工,到大、中专学校就读的职工,外出从事劳务、留学、进修的职工等)。

  3、由职介机构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续接医疗保险手续,应向具有代理医疗保险业务资格的职介机构提出申请,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由职介机构代办本人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三、要求开展医疗保险业务代理的职介机构,应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代理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具备医疗保险业务代理资格。

  职介机构要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代办协议,与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职介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业务不得收取手续费,也不得从收缴的医疗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用。

  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本人缴费工资在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缴费工资在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00%以下的,以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业主缴纳7%,个人缴纳2%。同时按每月每人8元(其中用人单位或业主缴纳80%,个人缴纳20%)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

  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个人帐户计入办法及有关医疗保险待遇,按市政发(1999)138号和市政发(2002)29号规定执行。

  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按本通知第六条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名下。

  十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对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有疑虑的,可到职介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十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初次参保应在缴费6个月后),其就医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紧急抢救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出差探亲在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介机构按月按规定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十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视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并可与解除劳动关系前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60日内,持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到职介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十六、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对职介机构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其代理医疗保险业务资格。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市劳动局有关流动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