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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出险死亡保险能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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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不少人都投保了意外保险,而参保人温女士在投保了意外保险后,在假期里出险,那么,死亡保险能否赔付?专家表示,分三种情况看应否赔付。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如果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理解,我国是将保险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的,即仅以“投保人的投保请求与保险公司的承保表示达成合意”为成立要件。

  投保人温女士的投保请求与保险公司承保表示既已达成合意,那么,他们之间的保险合同就成立。

  以单方约定拒赔不成立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贺律师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不是同一概念,保险责任期间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可一致或不一致,这取决于双方约定。

  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投保单上,并没有明确保险责任期间,而且未注明最终保险期间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因此在投保的过程中,投保人无法获得指明所需保险责任期间的机会。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保险责任期间的行为,实际上是剥夺了投保人协商的权利。

  本案法官最终认定,保险公司以其单方确定的保险责任期间作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依据,不能成立。

  贺律师建议,如果温女士能在投保单中直接明确自己所需的保险责任期间,则可能对案件的审理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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