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尚有不足
报告称,社会公众对保险还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消费者大多不会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会行使相关权利,不理解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意义,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使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消费者尚未树立理性的保险消费理念,过于关注增值收益,没有建立收益与风险并存的概念,没有认识到保险是一种管理风险、分散风险的保障性手段。
与此相应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李世玲表示,尽管《保险法》和保险规章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较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一个新领域,仍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之处包括“保险消费者概念不够清晰,有待明确”“保险消费者权益表达不甚完整,有待完善”“保险消费者受教育权的立法层级不高,有待提升”“保险消费者的监督权未加明示,有待确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权未涵盖个人信息,有待扩充”“保险消费者权益概括不甚集中,有待整理”。
此外,李世玲认为,2009年10月修订施行的《保险法》虽然增加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但对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尚有欠缺;对一些行为的认定规则还不明确,在实务中难以执行;赋予保险监管机构运用行政手段对消费者权益给予保护的规定不足;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权限划分不够清晰;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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