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08年9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办法》出台后,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将趋于规范化,同时今后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投保时,保险公司应书面告知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定点医院、费率调整等内容,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投保人关于保险、医疗和疾病专业术语的询问。
其次,在合同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对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实行100%回访。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1年期以上或虽不超过1年但保证续保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其犹豫期不少于10天。
此外,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
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返还型健康险将被叫停,9月1日以后上市的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新产品,将不再含有生存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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