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于2012年02月23日公布的《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安徽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957元。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或2012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1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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