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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更注重投保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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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许多消费者都关心新的法规在哪些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专家分析表示,新《保险法》更注重投保人权益。

  王绪瑾:关于保险组织形式,现行《保险法》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新《保险法》没有作新的规定。新法与《公司法》实现了对接,以前以国有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现在没有了,统一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新财经》:我们知道,我国保险业务团队还存在一些问题,经常出现误导投保人、虚假理赔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及代理人有哪些新的限制?

  王绪瑾:对于保险公司及代理人行为的约束,现行《保险法》只有4个方面的规定,现在增加到13个方面。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拒赔、虚假理赔、挪用侵占保险费等内容,这些都是原来没有的。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开展保险业务,对一些不合适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我觉得在这方面修改的力度不小。

  关于保险监管方面,对于保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以及高管人员的责任问题,在现行《保险法》中没有过多强调,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员能力的监管比过去加强了。对于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不够的,监管部门应该做哪些事情,作了比较大篇幅的具体规定,核心就是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具体条款还需完善

  《新财经》:您认为修改后的《保险法》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王绪瑾:有一个关于被保险人的问题,就是第43条: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条款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我看不出来。因为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本身没有保险金的解决权,那么,他谋杀被保险人干什么呢?设立这样的条款没有多大意义。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那么,被保险人或其他无辜的受益人就没有保障了。如果被保险人死亡的话,那倒好办了,也没有太多痛苦的问题了,如果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者疾病,那被保险人就没有保障了。这个问题就在于对保险的保障功能还不够。

  再一个问题就是,在一定层面上并不能防范道德风险。也就是说,投保人如果谋杀被保险人,并已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可以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条也需要改进,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也不可能只为了退还保险费的权利。我觉得这一条应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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