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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更体现公平投保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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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让更多的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国家出台了新的《保险法》。专家认为,新的《保险法》更体现公平投保原则,以下是详细解读。

  “保险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分散社会风险,满足企业和公民对于救济、保障的需求。因此,保护投保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法的根本使命,也是制定保险合同规则及保险监管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郭宏彬就新修订的《保险法》的突出亮点,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解除合同应有“除斥期间”

  记者:新修订的《保险法》一项重要补充,是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即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承担保险责任;另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此举意义何在?

  郭宏彬: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的先合同义务,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如有违反,则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业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拒赔。但依据民法原理,解除权为形成权,应有除斥期间,原《保险法》恰恰疏漏了对除斥期间的规定,这在保险实务上极易导致保险人对解除权的滥用,诱发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损害投保方利益。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修订,可有效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法律漏洞逆向选择。

  规范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记者: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做出规范,并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的义务做出更严格规定,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这些规定的修订和调整意义何在?

  郭宏彬: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保险人起草的格式条款,为平衡投保方利益,原《保险法》已经规定了疑义解释原则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因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实务中仍有大量纠纷由此产生。对此,新修订的《保险法》细化了相关规定,并以明确的强制性规范,限制保险人通过合同条款加重投保方的义务或者排除投保方的权利。

  显然,这有助于促进保险人规范展业,减少合同纠纷,并进一步保护投保方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增加了投保单要附格式条款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投保方权益,但这会增加保险人的交易成本,此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在网络上公布保险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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