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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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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此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本市还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昨日,此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本市还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另外,在《规定》“附则”中还提出,本市将采取措施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等。

  范围:个体户可选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年全市平均工资6成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居民应当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0%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按照规定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的利息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规定》确定了部分“不建立个人账户”的情况,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费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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