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重大疾病保险 > 正文
青岛大病救助制度解读:年最高救助10万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随着大病医保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办法和实施细则。青岛市就建立了农村大病救助制度,最高救助金达到10万元。

  近日报道了青岛市卫生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后,不少市民对于该政策提出疑问,对此青岛市卫生局昨天(15日)详细解读该政策,其中,农村大病医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救助增至22类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意见规定将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增加到22类,分别是儿童白血病(0-14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

  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外自负费用年度累计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资金专款专用

  据市卫生局农社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部分参合农村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或因无力支付大病高额医疗费放弃治疗的问题,我市制定“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财政按各区(市)参合人口数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区(市)财政,区(市)财政配套后,将资金拨付至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

  记者了解到,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累计结余医疗救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0%,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救助使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超支的,由当地财政垫付资金进行救助,垫付资金由当地财政从下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业务建档管理比照《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