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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强制性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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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日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所有的日本人和有合法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都必须加入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日本厚生省保险局有关负责人冈田太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说。

  “在日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所有的日本人和有合法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都必须加入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日本厚生省保险局有关负责人冈田太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说。

  冈田说,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国计民生,公平、合理和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所以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事业。在日本,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其中医疗保险尤为重要。

  冈田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龄化社会的到来,日本原有的医疗保险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日本政府从数年前就开始着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努力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

  据介绍、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分为:“雇员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类。雇员健康保险制度适用对象主要是全国拥有5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雇员及其家属,均被强制加入“雇员健康保险”。

  “雇员健康保险”是日本医疗保险的主力,共有8207万人加入该保险。在“雇员健康保险”中,根据所属行业的不同又分“健康保险”、“船员健康保险”、“国家公务员互助共济会”、“地方公务员互助共济会”和“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共济会”五种类型。在“健康保险”中又分为由政府和健康保险互助会分别治理的医疗保险系统。政府主管的部分主要负责没有设立健康保险互助会的中小企业,企业掌管的健康保险互助会则是由大型企事业自己分别设立的互助性保险机构。

  “国民健康保险”以区域为单位,由各个基层地方政府负责治理,其对象为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三等亲以内的抚养家属。合法滞留在日本、无职业的留学生等外国人也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被保险者在发生工作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疾病和伤害时,只要向与保险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出示健康保险证就可以按规定接受各种医疗服务。由于日本全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不统一,加入不同保险机构的被保险者在接受治疗服务时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尽相同,而且被保险者也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加入“雇员健康保险”的所有被保险者本人接受医疗服务时,保险机构支付90%的费用,自己承担10%。被保险者赡养的三等亲以内的家属去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时,保险机构负担70%,患者承担30%。若是住院治疗,患者负担20%。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及其三等亲以内的家属在接受门诊治疗时,患者本人负担30%。住院治疗时患者负担20%。伙食费对照日本全国家庭平均伙食费标准,天天负担500至700日元,不足部分由保险机构支付。

  假如被保险者患了大病、重病,高收入者的医疗费负担超过63600日元、低收入者的负担超过35400日元部分由保险机构支付,若一年之内有三次以上大病、重病,从第四次起高收入者每次负担37200日元,低收入者每次负担24600日元。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疑难病患者每月的医疗费负担超过10000日元部分由保险机构负担。

  日本的医疗保险中还没有“老人保健”制度。“老人保健”制度对象是加入各种医疗保险的70岁以上的老人或65岁以上卧床不起的老人。这些老人接受医疗服务的负担为:门诊的每月最高负担额为1020日元,住院治疗天天710日元,低收入者天天300日元,两个月以后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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