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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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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疾病保障: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发生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给付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三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五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单贷款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其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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