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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