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重大疾病险存在时间长,条款没有及时变更,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现代医学的发展和对疾病的相应治疗手段。由于合同条款本身缺乏必要的弹性,这些过时的限制性内容便可能会造成双方的理解不一致。如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在对治疗方式的解释上产生了分歧。
四是条款中对于疾病的定义和病情阐述不够明确,有些说明甚至连专业人士都无法解释清楚,以己昏昏,又怎能使人昭昭?
如此状况,当然难怪大多数消费者无法理解重大疾病险的保险条款了。
针对重大疾病险投保和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有关专家提出,规范和改进健康险合同的用语势在必行。关于重大疾病险的合同条款表述,一定要更加明确,而且还要留有余地,具有一定弹性,尽量适应现实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情况。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增强服务意识,全面地为客户解释保险内容,对于限制性条款,也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提醒消费者。这样才不致于引发争议,让保险名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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