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不愿继续保险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费收据;
3、合同解除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释义
指定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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