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住院;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及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害或疾病;
九、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十、购置移植器官、安装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器及配镜;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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