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A类(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B类(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C类(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给付设有A款和B款两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择。
A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给付住院医疗
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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