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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意外保险卡在车祸后几小时到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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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说,陈女士考驾照时购买了"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卡",并在网上激活。这份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保险激活当日零时起至培训结业拿到驾照之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3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50万元。

  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赔偿

  法官:这起事故导致车毁人亡,死者的丈夫严重骨折至今没有痊愈,可以说,这个家庭已经遭受了无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和创伤。

  保险公司一开始是不同意赔偿的。他们认为,保险公司早在激活保险卡之前就已经告知了买保险的每一个学员:只有在学习培训的过程中、接送学员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才会赔偿。这项告知内容也是在学员同意后保险公司才激活保险卡的。

  保险公司还认为,被保险人陈女士出事时所开的是自家的车,不是驾驶培训的车辆;她也不是在学习培训的过程中、接送学员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是培训已经结束,在自家小区地下车库出车祸;她车里坐着的不是教练,而是亲属。这些都可以看出,陈女士的事故不属于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怎样叫尽到告知义务

  法官:这个案子的确存在很多争议点。原告方本身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法院起诉的,而保险公司关于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责任范围的观点并非毫无道理,如果官司真的打起来,原告这边可能还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但不管怎么说,保险公司都是要赔的。

  因为他们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尽管保险公司说,已经把免责条款的内容告知了被保险人,可是他们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过程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体现订立、履行这份保险合同的本意。

  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卢楠律师:

  卢楠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了这次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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