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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不等于保险 “既往病史”成理赔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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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年年交付保险费,为的是万一有个好歹能救急度难。急难来临之时,保险真的管用吗?未必尽然!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出险后,他们的理赔要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继而走上公堂,引发了一宗宗“保险理赔官司”。日前记者在本市静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年来每年受理“保险理赔案”百起以上,而且年增幅在10%左右。其中,有30%的案子,法院支持投保人的理赔请求,判决涉案被告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二

  “问题合同”职员代签

  案件回放

  父母的爱心经常体现在保险合同上。经不住保险业务员劝说,小杨母亲支付了年保险费2000元,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及“附加重疾险”和“附加短期险”,因看不懂“保险天书”,经办的保险业务员丁某代她填写了保险合同并代为签字。以后,小杨母亲继续用银行帐号扣划,续付保险费至2004年。2004年7月5日,小杨母亲因突患脑溢血不治病故,投保受益人小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拒赔事件又一次发生,保险公司对小杨说:“经查,你母亲没有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依照合同约定不能赔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只能解除保险合同,退还2269.54元保险费。为此,小杨于今年2月下旬提起了诉讼。确实,病史资料记载,小杨母亲于1999年3月因患多发性子宫肌瘤住院手术治疗,同时还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保险公司认为掌握了上述病史材料,拒赔保险金的理由应该于法有据。

  但是,经审案法院查证,在小杨母亲投保时,她为证实工作能力,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一张“下岗人员再就业指导工作卡”,其上有高血压病史的记载;法院还查实,小杨母亲的投保书全部由保险业务员代填代写,空格反映业务员没有问讯她的健康情况,保险合同也没有她的亲笔签名。

  审判结果

  根据审案法院查证后的结果,法院认为:投保人隐瞒病史不能成立,当小杨母亲签收了保险公司《客户回执》,并如期支付了保险费后,表明保险公司对这份“问题合同”的追认,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杨3万元保险受益金。

  专家提示

  当心吃了“既往病史”的亏

  综观静安区法院审理的保险理赔案,投保人即案件当事人还是输多赢少,分析其中原因,是因为很多投保市民在人寿健康保险中,忽略了合同中有关“既往病史”的内容。他们在保险业务员孜孜不倦的鼓动中,以为交了钱就等于买了保险,而对如何正确填写“既往病史”掉以轻心;而保险业务员的收入基本依靠客户保险费的提成,卖掉一份保险就多一份收入,他们只想做成生意,而不去告知投保人误填错写“既往病史”存在的法律后果。

  保险理赔案反映,半数以上的案件当事人,即投保人由于没有如实正确填写“既往病史”,在理赔发生后,被保险公司查出了投保前患过的病症,遭到败诉。审案法官告诫投保市民:为防止保险欺诈,人寿健康保险合同中设计了一项条款——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只要隐瞒病史的情况确凿,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的责任。所以,投保人不要盲从保险业务员,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谨慎从事,当心吃了“既往病史”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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