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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如何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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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的医疗改革制度不断深入,医疗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当中也有不少医疗风险、医疗纠纷产生。所以,推行医疗责任险是势在必行的。那么,我国医疗责任险该如何发展呢?

  医疗责任保险是我国职业责任保险中最重要、业务量最大的业务种类之一,承保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的医责险最早出现在1989年,但由于体制环境、医院认知度、保险条款等问题,医责险产品在市场上的推广并不理想。

  在国际上,自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就开始普遍推行强制性医责险制度,医患双方的风险得到了社会化的救助与解决。回顾这些国家医责险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它们基本上都经历过一个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投保的过程,医责险的作用也是在强制投保后才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目前,在美国、英国等保险业发达的欧美国家,购买医责险已成为医生执业上岗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些国家医责任险投保率几乎为100%,而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远远低于我国,其中医责险作用功不可没。

  鉴于医责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普及医责险意义深远。对我国来说,在市场机制暂时不能实现这一目标时,通过政府推行强制医责险是必然选择。

  事实上,自1999年起,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开始推动实施强制性医责险,如云南、上海、深圳以及北京等地先后通过发布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投保医责险。今年,南京、福建等地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或意见。虽然它们还没有上升到法定保险的高度,但这些尝试已勾划出我国实行强制性医责险的大致轮廓,它们各自的经验和教训都将为我国医责险朝强制性保险方向发展提供借鉴。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医责险是一个高风险的险种。即使在发展了几十年的西方发达国家,医责险至今仍面临着如何解决巨额赔偿压力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的医疗纠纷发生频率和医责险的理赔费用正在迅速上升,例如加拿大医疗纠纷年增长率为6%,医责险理赔费用年增幅达13%;美国以平均每年12%的速度递增。日益增长的医责险成本使得保险公司的支付大大超过了收取的保费,医生(尤其是妇产科、外科医生)所交保险费通常占到医生收入的10%至30%左右,导致许多医生因为买不起保险无法执业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而退出市场。

  为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保证我国医责险的健康发展,真正实现多赢的目标,除了应使保险公司尽快培养兼通保险、医学、法学的人才,还应不断修订完善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赔偿标准和最高限额。

  当前我国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对于医疗事故外的医疗纠纷处理并没有任何规定。《民法通则》则是民事基本法,适用于调整所有的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其内容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难以细化操作。二者在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方面有很大区别: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肯定比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严重得多,但根据《条例》规定,其判决赔偿金额较低;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相对较轻,却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获得较高的赔偿额。这就导致两类案件的受害人在权利救济上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给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带来很多争执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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