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会医疗保险经营机构不同,目前我国商业
健康保险经营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和行政隶属关系。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可以建立投保人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控制经营成本和医疗费用,提高健康保障体系的管理效率,完善医疗保险的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具有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深入合作的动力和利益驱动机制,能够探索在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并运用多种方式与医药服务集团建立利益联盟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逐步建立医疗风险控制网络体系,不断完善健康保险的医疗风险控制和管理办法。
总之,市场竞争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不断创新,包括探索费用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一体化经营,从而有效地提高人群健康水平、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等。因此,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当成为重塑与卫生服务提供者关系的探索者。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我国《保险法》已经为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投资兴办医疗机构,并参与现有医疗机构的改制和重组,这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探索管理式医疗在中国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