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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受关注 多位委员呼吁统一护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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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医疗、养老话题再度受到关注,今年,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多位保险领域的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涉及到长期护理保险。如,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和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均提到,我国护理保险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护理需求认定标准的缺失是一个重要方面,对此,他们均建议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受护标准。
 
  现状:长期护理保险受护标准不一
 
  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5%。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67万人;2025年,六十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存在的失能风险,对老龄服务特别是老年长期护理保障提出了紧迫要求。
 
  目前,全球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形式。在国内商业护理保险方面,自2006年人保健康推出第一款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至今,已有10余年的探索与发展,截至2017年1月,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护理保险业务,在售保险产品约170款。
 
  据孙洁介绍,我国众多的养老机构中,护理等级划分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大部分养老机构目前执行的护理等级是自行制定的,划分依据多为老年人的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水平或家属的特殊要求。由于国家尚未明确统一的标准体系,各地对失能程度的认定也不一致,对居家护理等其他护理的护理标准和收费标准更为不足。
 
  “由于统一的养老护理服务分级和老年失能等级鉴定标准缺失,导致我国目前民政系统的养老院与卫生系统的护理院之间、公立的养老院与私立的养老院之间、不同地区的养老院之间收费标准差异很大。”孙洁说。
 
  戴皓则表示,经调查,各省养老项目中对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各不相同,城市与城市、部门与部门、机构与机构之间极不统一。比如上海标准分为正常、照护一到六级共7个等级。而南京标准是正常、半失能、失能等3个等级。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的评估标准更是千差万别。企业根据自己的收费模式设置不同的护理级别,护理级别设置较为简单的仅有3个级别,比较复杂的会有11个级别甚至更多。老人入院评估,由养老机构内部评估小组完成。
 
  2013年民政部发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但该评估标准因构思较早,如何对接长期护理保险考虑不足,并因存在各部门标准不衔接和各地壁垒的问题,未能在全国广泛应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大多仍在沿用自行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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