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急诊治疗
急诊是指就诊的病历上有急诊章的以下情况:
1)高热(成人38.5度,小儿39度以上)。
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各种原因的休克。
4)昏迷。
5)癫痫发作。
6)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7)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歇、严重心律失常。
8)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9)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10)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
11)各种急性中毒(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自缢、剔颈)。
12)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其他急性外伤。
13)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
14)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眼红肿,突然视力障碍以及眼外伤。
15)两个月以内婴儿疾患。
16)其他危、急、重病者。
只要员工疾病符合其中一条,均可视为急诊,如不符,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六)进口材料费的使用:
在没有同类国产医疗材料可以替代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时需使用进口医疗材料,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付。
第六条诊疗项目范围
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费用:
(一)服务项目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包括护工陪护、随访、上门、母子全程服务、点名手术附加、优质优价费等)。
3.病历、各种账单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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