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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非京籍职工享受同等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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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险的职工,在明年1月1日前已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调整“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

  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例如,北京非京籍女职工,如果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其生育津贴与医疗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同一支付;如果其在9个月后分娩且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通知》再次明确了,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没有特殊需求生孩子或不花钱

  《通知》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支付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同时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非京籍领津贴需出具生育服务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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