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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非京籍职工享受同等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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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非京籍职工将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这一方面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共同构成,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低于个人工资标准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通知》指出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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