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事项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①健康观察期内被保险人患病;
②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及分娩;
③购置移植器官、安置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器及配镜;
④美容、矫形术及角膜屈光成形术;
⑤非指定医院就医(包括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临床治疗、地区以外的医院);
⑥战争或军事行动、意外事故或第三者责任事故;
⑦投保前已患的各种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⑨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a一2b成分药品、转移因子。
(4)保险期限:
该保险期限为1年,从投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24小时止。
(5)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①每人保险金额最低20,000元,最高100,000元。集体投保必须统一选择一个保险金额。
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分别计算,投保时一次交清。16—40岁(含)每万元保额年交保费为200元;41—65岁(含)每万元保额年交保费为250元。
(6)给付比例和给付手续:
①该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药品支出费用在保险金额内分档累进计算给付。具体如下:费用在500元(集体投保免赔额),1,000元(个人投保免赔额)—5,000元,给付比例与自负比例为60%与40%;5,O00元—2O,000元,为75%与25%;20,000元—100,000元,为85%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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