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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市社保局获悉,从即日起,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1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从市社保局获悉,从即日起,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1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称,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单位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于我国已分别与德国和韩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根据协议,德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出具协议规定的《证明》,可以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韩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出具协议规定的《证明》,可以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其他险种都应当参加。未出具证明的德国和韩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应当参加各项保险。

  关于外国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参保外国人达到我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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