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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健康医疗险医疗费能重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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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盼望医疗改革减轻百姓医疗负担的同时,很多消费者已经通过商业医疗险做好双重准备了。那么,投健康医疗险医疗费能重复索赔呢?

  一场关于立法漏洞的争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其它赔偿而依据所谓保险的补偿原则为由予以拒赔的人身保险纠纷。官司已经落下帷幕,但却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反思。

  据邓波的代理律师李均介绍,首先,对被保险人来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可以重复索赔。在本案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于其意外伤害会造成医疗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经济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可以确定。但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毕竟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而形成的保险,不能因涉及经济损失而将其归属于财产性质的保险。目前,对于这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都是采用差额补偿的方式,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且是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事实上,按照当前的法律,在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完全可以要求足额赔偿而不是差额补偿。

  但是,对被保险人来说,也需要注意保险公司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理赔顺序。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有不考虑过错的赔偿义务;二是保险公司是处于第一位的赔付义务主体,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赔偿处于第一位,肇事车主的赔偿处于第二位。

  其次,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在通过合同的约定来限制这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医疗费用具有补偿性质。但《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无重复保险的规定,使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和保险公司分别获得医疗费用变得“合法不合理”。就目前的情况,只能说这是一场立法的漏洞。但是,这个漏洞也并不是不能解决的。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要限制这种赔付,可以在条款上加以规定,例如,将类似经保监会核准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内容“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经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为限”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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