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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火车撞伤能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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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4年4月21日,吕明英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其家人5年多来一直在追讨工伤赔偿,经过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都被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究其原因皆是因为“火车不算机动车”的规定。最后,省高院当庭宣判火车应算机动车。

  况且,她是在穿越铁路时被撞致死,走的也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因而,吕明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吕家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未作解释,因此应按生活中普遍意义的“机动车”来理解。

  “机动车”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吕家还当场翻出《现代汉语词典》第581页,“这里对机动车的解释是,利用机器开动的就是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的规定,只适用于该法及配套法规,不能简单挪用到这儿。南京市劳保局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是站不住脚的。

  最终判决 机动车应包括火车、地铁等

  负责该案审理的省高院审监一庭经过合议,认为原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并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市中院和白下区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劳保局的工伤认定;责令南京市劳保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宣判后,审判长臧静解释了宣判依据。她表示,关于火车是否在条例规定的“机动车”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

  该法第119条第三项对“机动车”进行定义时,将火车、轻轨、地铁等在专用轨道行驶的交通工具排除,实际是根据该法的调整范围作了限缩性界定,因而这个定义只适用于该法及其配套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职工合法权益,该法的调整范围是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故对条例中的“机动车”应作通常意义上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解和合理解释。

  即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

  各方反响 判决打破工伤认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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