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额缴清保险
投保人可在宽限期满前提出申请将保险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投保人申请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有效,已生效满一年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经本公司同意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后,本公司方向投保人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保证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以本公司发放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本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如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
保单贷款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贷款利率×贷款经过实际天数÷365。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能就《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本公司不向投保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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