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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索赔”看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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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要]重大疾病的索赔经常都有纠纷出现,因为每家公司产品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理赔标准都不一样,这次我们将从保险理赔的角度,重新解读重大疾病的保险条款,让更多消费者清晰重大疾病保险如何投保。

[摘要]重大疾病的索赔经常都有纠纷出现,因为每家公司产品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理赔标准都不一样,这次我们将从保险理赔的角度,重新解读重大疾病的保险条款,让更多消费者清晰重大疾病保险如何投保。

  近日,在保险行业内发生了一起影响深远的保险纠纷:广州、深圳、上海的36位保险客户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退保纠纷,将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此事被多方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将重大疾病保险戏称为“保死不保生”;那么实际的保障情况又怎么样呢??我们将站在保险索赔的角度,来剖析一下该公司的合同条款内容,究竟有些什么对保险客户不利的内容规定?以致在保险客户中闹得沸沸扬扬,并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因该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大同小异,我们就以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的《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内容来进行研究。保险条款的有些内容我们不做研究,本文的重点是研究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所约定重大疾病的赔付条件。

  在该保险合同的第十一章第二十九条第七款中,对重大疾病进行了定义和必须的赔付要件。“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均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成本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的,则不受前述180天期间的限制。”这段话应该如何理解呢??第一:重大疾病的赔付要符合该条款后面的对27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第二:重大疾病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的疾病,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简称为“180天等待期”,例如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就有“180天等待期”;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重大疾病就没有“180天等待期”。例如意外事故导致的严重烧伤、重型颅脑损伤等情况,就没有“180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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