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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分红型重大疾病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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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先生给他自己买重大疾病险,所以在这为他量身定做国寿瑞鑫两全的保险方案。

【摘要】张先生给他自己买重大疾病险,所以在这为他量身定做国寿瑞鑫两全的保险方案。

原创作者:湖北 武汉 中国人寿 龙泽琼

被保险人资料:张先生,28岁,其它,设计师,月均收入6000元

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方案:

张先生的投保计划

险种名称交费方式保额首期保费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年交80000元10328元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年交80000元1008元

张先生的保障权益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满期生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240000元,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即6400元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240000元,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终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保单权益:

保单借款、欠款扣除。

l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0000元,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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