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保险网 > 意外保险 > 意外险咨询 > 正文
投保意外险摔跤后死亡 受益人没得到理赔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意外险由于保险期间较短,交费相对低廉,且保障较高,备受社会青睐。但在实践中,什么情况下才能理赔,往往会引起一些争议。
  选择这种保险,首先应当清楚“意外伤害”的含义。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因而在此种保险中,如果是因被保险人疾病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一点需要提醒大家,选择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所具有的功能,注意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为自己选择较充分、可靠的保险作为风险保障。

  解析二

  申请理赔

  应履行好举证义务

  赵璐璐: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张丰未能履行好自己的举证义务,使得法院无法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时出示了有效证据进行证明,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如果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人民法院将因“举证不能”对你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及的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由于同一原因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予以相应理赔。根据合同约定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确实是由于遭受了意外伤害而直接导致了伤亡。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丰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保险人已死亡,并没有举出有效的直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张富的死亡是由于意外跌倒所造成的。同时,原告张丰提交的间接证据又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举证形式和程序,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并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查明被保险人张富住院是因“高血压致脑血管破裂”,这也就证明了被保险人张富是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丰作为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显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所谓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搜集证据、保存证据、合法提交证据是解决纠纷、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在此,提出几点建议:第一,纠纷发生后,应及时、有效地保存、搜集证据,以备后用。第二,对于因自身能力无法搜集的证据,注意利用相关资源对证据进行搜集固定,如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申请法院进行调取等等。第三,应按照法定程序、规格向有关部门提交自己搜集到的证据。第四,如果确有困难或出现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以便及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