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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险销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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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航意险的销售对象仅为航空旅客,如何才能提高航意险的销售量,这是每个航意险销售工作人员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航意险的销售条款和流程进行改进及规范,既可有利于航意险销售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又方便广大航空旅客投保。

[摘要]航意险的销售对象仅为航空旅客,如何才能提高航意险的销售量,这是每个航意险销售工作人员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航意险的销售条款和流程进行改进及规范,既可有利于航意险销售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又方便广大航空旅客投保。

    目前,我国航空意外保险(航意险)销售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保险公司通过自有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另一条是保险公司委托外部代理机构进行销售。其中后者又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两种。从销售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柜面销售、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

  航意险具有保险费用相对低廉、身故和高残保额相对居高、保险责任相对简单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航意险的销售对象仅为航空旅客,绝大多数被保险人是在购买机票的同时经销售人员推销而与机票同时购买,或者在机场登机前临时购买,如果投保手续过于复杂,交易时间过长,则会从根本上动摇航意险存在的基础。生活中,相当一部分航空旅客购买机票和航意险的交易行为是由他人代为完成的。在航意险的销售代理和大量的购买代理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与代理人等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保险公司没有核保环节,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及保额限制、对指定受益人的信息采集等重视不够,销售过程长期存在着一些不合法、不合规之处。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修订实施后,上述问题不仅更加突出,而且又增添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航意险的销售流程进行改进和规范,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行政监管的要求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又方便广大航空旅客投保。

  关于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既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后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然而长期以来,航空旅客购买航意险时,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对提供保险条款不够重视;作为被保险人的航空旅客或者帮助购买航意险的人员也很少主动要求索取保险条款。柜面投保时,购买者交20元保费,可拿到一份航意险保单,但保单的背面只印制有条款内容摘要。通过电话或网络销售渠道投保的客户,基本没有保险单,当然也就没有保险条款,其体现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只是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保险费20元”。可见无论是柜面销售,还是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保险公司都没有将依法提供保险条款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不利于保护航空旅客的相关权益,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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