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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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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三、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当次交通客票(存根);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处方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四、如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指定交通工具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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