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等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二、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它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每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其中20%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保险金额,最多可投保10份。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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