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